上诉人曾凡云因与被上诉人钟启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曾凡云因与被上诉人钟启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08:25 |
|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01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凡云,女,汉族,1966年4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熊庭富,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启风,女,汉族,1962年2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光兵,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凡云因与被上诉人钟启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凡云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庭富、被上诉人钟启风委托代理人何光兵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17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曾凡云预交上诉费2700元,退回上诉人曾凡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加峰 审 判 员 李 虎 审 判 员 彭 晨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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