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刘文香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刘文香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08:50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4798号 |
原告李建平,男,汉族,1961年1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廉洁,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新涛,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香,女,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岳恒旭,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鹏,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刘文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文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瑞江花园梅苑8号楼1门601,被告虽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拥有房产,但并未连续居住,更未连续居住一年,故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离婚纠纷,被告刘文香提交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显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均为天津市河西区,且原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本院管辖辖区,故被告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刘文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牛建军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