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官庄村委会与安阳县高庄树脂厂租赁纠纷一案
| 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官庄村委会与安阳县高庄树脂厂租赁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23:57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17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官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明功。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县高庄树脂厂。 法定代表人,杨责清。 委托代理人李霞,安阳市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官庄村委会因与安阳县高庄树脂厂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官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军雷、被上诉人安阳县高庄树脂厂的法定代表人杨责清及委托代理人李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2)文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家忠 审 判 员 张国伟 审 判 员 杨安华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华姗姗 安法网9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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