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常梨梨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被告人常梨梨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22:54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洛刑二终字第75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梨梨,又名常小飞,男,2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0日被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2年12月15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逮捕。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常梨梨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汝刑初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梨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常梨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刑初第3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勇 审 判 员 王小生 代理审判员 于丽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