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自强与王芳离婚纠纷一案
| 成自强与王芳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26:47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427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自强,男。 委托代理人王红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芳,女。 委托代理人窦永路,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自强因与被上诉人王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上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王芳与被告成自强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生气,2012年9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王芳与被告成自强既为夫妻,本应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原被告二人婚前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生气,相处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调解,双方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个人财产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对方又不予认可,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王芳与被告成自强离婚;二、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芳承担。 宣判后,成自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具有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也建立起了感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结婚,向被上诉人支付彩礼37700元,办婚事也花费了大量钱财,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若离婚,被上诉人应当返还彩礼。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王芳答辩称 ,我与上诉人经别人介绍相识,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上诉人为办婚事花费大量钱财是情理之中的事,符合农村习俗,不应返还上诉人彩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自强与被上诉人王芳于2012年6月20日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2年9月王芳回娘家居住至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时间短,缺乏夫妻感情基础,经法院调解,已无和好可能,王芳要求与成自强解除婚姻关系,应予支持。成自强上诉称因结婚给付女方彩礼,操办婚事也花费了大量钱财,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的主张 ,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成自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红艳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玲玲 安法网93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