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伊等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被告人郭伊等寻衅滋事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27:25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洛刑二终字第62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伊,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志强(又名郭大强),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贠江辉,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系伊川县交通局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亮亮,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兵伟(绰号黑兵),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伊川县交通局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迎超,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大卫,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伊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伊、郭志强、贠江辉、叶亮亮、刘兵伟、苏迎超、刘大卫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2)伊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伊、郭志强、贠江辉、叶亮亮、刘兵伟、苏迎超、刘大卫均对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勇 审 判 员 王万臣 审 判 员 王小生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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