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希珍与肖殿彩离婚纠纷一案
| 范希珍与肖殿彩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3:35:28 |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51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希珍,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殿彩,男,2013年6月2日死亡。 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范希珍与上诉人肖殿彩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肖殿彩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于2013年6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范希珍负担2400元,肖殿彩负担5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红艳 审 判 员 丁伯顺 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
二○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玲玲 安法网93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