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娟与被告靳占军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李娟与被告靳占军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4:00:13 |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鄢民初字616号 |
原告李娟,女,27岁。
委托代理人陈长青,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马栏镇工作站法律工作者。
被告靳占军,男,29岁。
原告李娟因与被告靳占军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长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占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娟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5日登记结婚,俩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性格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2011年3月,原告无奈到娘家居住,被告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分居已2年有余,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被告靳占军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娟与被告靳占军于2010年7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因性格不合,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2011年3月份,原、被告因琐事生气后,原告李娟回娘家生活,被告靳占军叫原告回家生活,原告不同意,同年4月份,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二人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结婚时被告添置的财产有:彩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皮革沙发1套、四组合衣柜各1套,席梦思床1张,被子10条;原告结婚时未添置财产。上述财产现在被告处存放。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二人作为夫妻本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珍惜夫妻感情,但二人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并经常发生矛盾,现二人分居生活已超过2年,且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婚时被告所添置的财产系个人财产,应归被告所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娟与被告靳占军离婚;
二、结婚时被告靳占军所添置的财产归被告靳占军所有(详见查明部分)。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青山
代理审判员: 解俊豪
人民陪审员: 张胜军
二 〇 一 三 年 九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牛福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