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国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曹国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4:52:18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临刑初字第28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石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份,被告人曹某某在自家院子里种植有罂粟原植物,2013年5月10日11时许,王岗派出所工作人员发现后,在曹某某在场的情况下当场将罂粟原植物铲除,经清点共计2602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60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在案佐证,足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602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临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 郭丽君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