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邵阎禧戈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邵阎禧戈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4:53:5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29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阎禧戈,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5号院2号楼2单元1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83号豫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忠义,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邵阎禧戈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二终字第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邵阎禧戈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是不争的法律事实;和国富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系被申请人的员工;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二倍工资,以及2010年5月份的工资。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足以推翻原审所认定的事实。 综上,邵阎禧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邵阎禧戈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要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