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卜建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卜建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4:56:1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7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军,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小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锋,男,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卜建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三终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 原审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违约,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对合同履行状态以及损失数额均有错误。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强盛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 三年九 月九 日
书 记 员 高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