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范秀荣因与刘礼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范秀荣因与刘礼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0:0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8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秀荣,女,194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 负责人:姜小凯,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 负责人:马改玲,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礼华(肇事司机)男,1962年 12月12日生,汉族。系中国铝业矿业分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范秀荣因与刘礼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上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郑民一终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秀荣申请再审称: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错误,采信证据违法。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秀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 三 年九 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