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岩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杜岩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0:45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鼓刑初字第12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岩,男,1987年8月31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6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岩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杜岩酒后驾驶豫BSX600的普通客车,行驶至开封市鼓楼区魏都路与夷山大街交叉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血醇检验,杜岩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岩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岩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岩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 云 娣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婷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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