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付秋芹因与被申请人杜进良离婚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付秋芹因与被申请人杜进良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1:09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01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付秋芹,又名付秋琴,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进良,男,195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付秋芹因与被申请人杜进良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二终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秋芹申请再审称: 原审判决漏判共同财产,对认定的共同财产也判决不公。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秋芹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 三年 九 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