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福与马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徐国福与马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4:24 |
|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开民初字第4231号 |
原告徐国福,男,1961年6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继,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豪亮,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国强,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赵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涛,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国福与被告马国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晓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国福委托代理人孟豪亮、被告马国强、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委托代理人龚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7月31日21时10分,徐岩驾驶原告的豫A178M5号车与被告马国强驾驶的豫A879K1号车相撞,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岩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马国强负事故次要责任。豫A879K1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拆检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4279.1元。 被告马国强辩称:被告的车辆投得有全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愿意承担30%的停车费。 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辩称:1、事故车辆经过了年审,驾驶证、行驶证合法有效。2、对于原告的损失保险公司愿意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停车费、拆检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31日21时10分许,徐岩驾驶原告的豫A178M5号车沿郑州高新区碧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梧桐街交叉口时,与被告马国强驾驶的豫A879K1号车相撞,致使被告马国强等人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徐岩负事故主要责任,马国强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造成豫A178M5号车车辆损失费96193元,原告支付拆检费9619元、停车费495元、评估费3290元。 另查明,豫A879K1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1年6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且不计免赔。 以上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原告的身份证、驾驶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一份;3、徐岩的身份证、驾驶证各一份;4、豫A879K1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单各一份;5、生效证明一份。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岩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马国强负次要责任,豫A879K1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000元,下余的损失的30%应由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予以赔偿。 经计算,原告的车辆损失费、拆检费、评估费共计109102元,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下余的107102元应由人保财险郑州公司赔偿30%,即32130.6元。综上计算,被告人保财险郑州公司共计应当赔偿原告34130.6元。对于原告的停车费495元,因被告马国强愿意承担其中的30%,故被告马国强应赔偿原告停车费148.5元(495×30%=148.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国福三万四千一百三十元六角。 二、被告马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徐国福停车费一百四十八元五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七元,减半收取三百二十八元五角,由被告马国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申晓娟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云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