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白红荣、张丽娟、王克俭、李建三、张保安、薄永亮、白志容、王维言因与被申请人康丽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白红荣、张丽娟、王克俭、李建三、张保安、薄永亮、白志容、王维言因与被申请人康丽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3:2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13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红荣(系张永朝之妻),女,汉族,1955年11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丽娟(系张永朝之女),女,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克俭,男,1947年4月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建三,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保安,男,1952年8月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薄永亮,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志容,又名白大明,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维言,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康丽军,又名康利军,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白红荣、张丽娟、王克俭、李建三、张保安、薄永亮、白志容、王维言因与被申请人康丽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红荣、张丽娟、王克俭、李建三、张保安、薄永亮、白志容、王维言申请再审称:被诉主体不适格,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康丽军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过了诉讼时效;北辰公司已经给予了补偿。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综上,白红荣、张丽娟、王克俭、李建三、张保安、薄永亮、白志容、王维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红荣、张丽娟、王克俭、李建三、张保安、薄永亮、白志容、王维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 三 年 九 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要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