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侯秋云因与被申请人冯国强及原审被告陈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侯秋云因与被申请人冯国强及原审被告陈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4:37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23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秋云,女,汉族,1968年7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国强,男,汉族,1955年11月20日出生。 原审被告:陈云章,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侯秋云因与被申请人冯国强及原审被告陈云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秋云申请再审称:这么多事实和证据证明我和冯国强不是借贷关系,而是给冯国强介绍项目。所谓的借条事实更不存在。请求市中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冯国强的起诉,诉讼费由被申诉人冯国强承担。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侯秋云、陈云章所提交的证据及解释不足以对抗收到条的效力。 综上,侯秋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秋云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