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成立因与被申请人崔清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王成立因与被申请人崔清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7:0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08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立,男,汉族,1971年6月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清燕,女,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成立因与被申请人崔清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王成立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事实能够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侵犯了申请人作为守约者的正当权益。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综上,王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成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 三年九 月 九日
书 记 员 高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