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夏玉兰因与被申请人王新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夏玉兰因与被申请人王新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08:1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236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玉兰,女,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新爱,女,汉族,1952年9月2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夏玉兰因与被申请人王新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四终字第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夏玉兰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法院驳回夏玉兰的起诉,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两个裁定书,重新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推翻原审所认定的事实。现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原审裁定驳回夏玉兰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夏玉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夏玉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绍 斌 审 判 员 张 玉 霞 审 判 员 徐 国 庆
二〇 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