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学荣因与被申请人罗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张学荣因与被申请人罗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15:3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39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学荣,女,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明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哲利,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继堂,男,194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东,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长波,河南科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学荣因与被申请人罗继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四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张学荣申请再审称:事实是被申请人转帐的28万元实际是还款,被申请人在2010年11月8日因做工程需要用钱,以申请人的名义用申请人的房屋做抵押在郑州银行天明路支行贷款28万元,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给申请人28万元用以还贷款。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申请人罗继堂已经证明了其向申请人张学荣转帐28万元的事实。现申请人申请称该28万元系归还原来的借款,但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学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玉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