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魏铁玲因与被申请人曹秀荣、李遂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魏铁玲因与被申请人曹秀荣、李遂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16:36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13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铁玲,女,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秀荣,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遂根,男,汉族,1965年10月21日生。 再审申请人魏铁玲因与被申请人曹秀荣、李遂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魏铁玲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没有造成被申请人曹秀荣的伤害,申请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经审查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申请人魏铁玲与被申请人曹秀荣之间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并发生打架,魏铁玲将曹秀荣的面部打伤,此有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四分局作出郑公管四(十八)行决字【2011】第0526、052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证明。该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曹秀荣罚款200元、对魏铁玲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魏铁玲在公安局出警人员的询问笔录中也承认打架只发生在自己与曹秀荣之间,李遂根没有参与。故曹秀荣因打架而受伤害,依法应当由魏铁玲承担责任。魏铁玲申请称自己没有造成被申请人曹秀荣的伤害,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铁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玉霞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