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金保因与被申请人任殿爵、李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王金保因与被申请人任殿爵、李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18:33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1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保,男,1933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海敏,曾用名李海民,男,1965年3月2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殿爵,男,1944年8月7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金保因与被申请人任殿爵、李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三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王金保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经审查认为,王金保、李海敏与任殿爵签订的抵押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均应遵守。该协议签署后,任殿爵已经将抵债之房屋交付给了王金保、李海敏,李海敏使用该房屋至今,故王金保与任殿爵及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抵消。申请人王金保申请称双方的债权债务并没有抵消,理由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金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玉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春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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