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吕玲因与被申请人陈艳、刘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吕玲因与被申请人陈艳、刘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22:55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22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玲,女,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艳,女,1963年2月4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钟栋,男,1959年4月27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吕玲因与被申请人陈艳、刘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郑民三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吕玲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原审提供的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条”, 上写明:“今收到吕玲现金人民币贰万肆仟陆百元整(¥24600.00),用于购买天津日盛昌权股公司的股权基金。合同号:6144-2.到期(叁个月)归还叁万元现金。陈艳2011.8.17”。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凭证,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转款项系借款,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网络聊天记录,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的借贷关系,而是被申请人将款项交与被申请人陈艳用以委托陈艳为其投资。现申请人以借贷关系起诉,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玉霞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