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谢春军因与被申请人王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 再审申请人谢春军因与被申请人王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24:0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 |
| (2013)郑民申字第425号 |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春军,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士海,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京园,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丹,女,1979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谢春军因与被申请人王丹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一终字第17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谢春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申请人是诉争房产的实际购买人,诉争房产应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申请人谢春军认为自己是实际购房人,只是借用王丹名义买房,并支付了银行按揭款和装修款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考虑到涉案房屋自交付之日起一直处于被告王丹的占有使用中,王丹支付了大部分款项,故原审判决驳回谢春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谢春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张玉霞
二0一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运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