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军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孙军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24:20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临刑初字第293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2日14时50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临颍县杜曲镇至台陈镇梁阁村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杜曲镇长枪王村长利木业有限公司门口时,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的周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韩付云、周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孙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00/100ml。经临颍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韩付云受伤两车损坏其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意见,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14时50分,被告人孙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临颍县杜曲镇至台陈镇梁阁村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杜曲镇长枪王村长利木业有限公司门口时,与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的周某某相撞,造成孙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韩付云、周某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鉴定孙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浓度为101/100ml。经临颍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2月12日15时左右,孙某某骑着自己的摩托车带着母亲沿杜曲街到台陈梁阁那条乡间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杜曲长枪王村与对面来的一辆摩托车相遇,那辆摩托车的左边的保险杠挂住孙某某所开的摩托车左边的保险杠,两个摩托车都摔倒的事实。中午孙某某在亲戚家喝了白酒。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下午周某某带着姐姐开着自己的摩托车从家出来,沿杜曲镇到台陈梁阁的那条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感觉有啥东西撞住自己的车。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12日14点50分左右,周某某的弟弟周某某驾驶自家的二轮摩托车带着周某某从双楼村出来,准备到杜曲前韩村,沿临颍县台陈梁阁村到杜曲的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面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的事实。 4、临颍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两份,对当事人周某某、孙某某采取扣押机动车及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 5、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两份,周某某家属、孙某某家属各领取二轮摩托车一辆 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两份,显示孙某某、周某某均系无证驾驶。 7、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作出对周某某罚款1500元、对孙某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8、临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单两份,孙某某血液检测结果为2013YC031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101mg/100ml全血;周某某血液的检测结果为2013YC030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68mg/100ml全血。 9、临颍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孙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1mg/100ml全血。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11、临颍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孙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而且不靠道路右侧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1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孙某某一直在医院看病,2013年2月21日到交警大队说明情况。 13、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韩付云受伤、两车损坏的后果,且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郭丽君 审 判 员 李振清 人民陪审员 乔广磊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