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歌与王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杨歌与王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32:26 |
| 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汝民初字第1225号 |
原告杨歌,女,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帅义,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川,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书强,男,1976年2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红旗,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歌与被告王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帅义、被告王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强、郭红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歌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农历9月6日举行结婚仪并共同生活。于1985年5月24日生育一子王传明;1987年7月14日生育一女王芳芳;1988年1月16日生育次女王倍倍,三子女现均已成家。由于被告整日不务正业,无所事事,对家庭生活不管不问,且1997年3月份我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分居15年,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川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经过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说我不务正业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不属实。我们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歌、被告王川系经人介绍相识,1983年11月17日结婚。婚后于1985年5月24日生育一子王传明;1987年7月14日生育一女王芳芳;1989年1月16日生育次女王倍倍;三子女现均已成家。被告与原告年龄相差7岁,且被告因身体状况不好,多年来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务重担多靠原告支撑。近年来因家务琐事问题,原被告双方时常吵架生气。现原告杨歌以被告王川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诉至来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王川离婚。 本院认为,作为夫妻双方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才能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共同生活近30年,且生育有三个子女,虽然近年来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但双方婚姻存续时间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如双方都能够主动查找不足,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俊 杰 审 判 员 杨 玲 艳 人民陪审员 冯 小 强 二O一三 年 九 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 向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