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张天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31:16 |
|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鼓刑初字第135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天龙,男,1987年6月3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2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7月23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南苑分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2013)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天龙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杨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天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9日15时许,在本市宋城路山水华府门前,高××和被告人张天龙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焦××在劝架过程中被张天龙用拳头将其右眼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天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天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9日15时许,在开封市宋城路山水华府门前,高××和被告人张天龙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害人焦××在劝架过程中被张天龙用拳头将其右眼眶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张天龙与被害人焦××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天龙赔偿被害人焦××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3000元整,被害人焦××对被告人张天龙给予谅解,不再提出法律民事责任的要求。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天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申请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破案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天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天龙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天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马玉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侯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