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宣传故意伤害一案
| 付宣传故意伤害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34:29 |
| 睢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睢刑初字第123号 |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宣传,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3]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宣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宣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年4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付宣传因琐事与常一x发生口角,后发生厮打。被害人刘俊峰、刘满堂二人劝架时,被告人付宣传误认为二人是和常一x一起殴打自己,将刘俊峰右手无名指末端咬掉,又用铁锹将刘满堂的脸部砍伤。经法医鉴定,刘俊峰右手无名指末节部分缺失,构成轻伤;刘满堂面部创口,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经睢县公安局平岗派出所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付宣传赔偿刘俊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宣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俊峰、刘满堂的陈述;证人常一x、王二x、白三x、范四x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宣传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不能理性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付宣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主动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罚。根据所有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宣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 惠 审判员 薛学纪 审判员 李相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路丽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