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谈永秀诉被告廖家山离婚纠纷一案
| 原告谈永秀诉被告廖家山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43:14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877号 |
原告谈永秀,女。 被告廖家山,男。 原告谈永秀诉被告廖家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梦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谈永秀诉称,与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 2008年春双方开始同居生活,相识前被告已抚养一个女孩,2009年3月5日生女孩廖XX,2010年3月18日在光山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一直不好,2013年8月原告回家治病,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女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廖家山辩称,原告诉称不实,双方为合法夫妻,且育有一个女儿,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 2008年春开始同居生活,相识前被告已抚养有一个女孩,2009年3月5日生女孩廖XX,2010年3月18日在光山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2013年8月原告谈永秀回家治病,因支付医疗费用问题意见不和,遂引起纠纷。 上述事实有2010年3月18日J411522-2010-002536号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家庭的基础,本案原、被告于2008年春开始同居生活,现已共同生活五年,又育有一女廖月月,说明双方有感情基础,现原告谈永秀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系再婚,更因珍惜感情维护家庭完整,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原告谈永秀与被告廖家山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梦 扬 二O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邹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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