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世超、李鹏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2016-07-11 01:51
张世超、李鹏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8 15:45:42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荥刑初字第51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超,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鹏飞,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3〕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超、李鹏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紫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超、李鹏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11时许,罗必聪(1999年7月13日出生)在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东北角鸿祥德韵售楼部门口,将被害人李冬冬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车(捷安特ATXA690型)盗走后,联系被告人张世超。被告人张世超明知该山地车是罗必聪盗窃的车辆,仍介绍给被告人李鹏飞低价购买。被告人李鹏飞明知该山地车是盗窃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该被盗山地车价值1528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李冬冬。

2.2012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罗必聪、侯世龙(2000年3月25日出生)等人在荥阳市演武路与广武路交叉口西500米路南九牧洁具商店门口,将被害人张延超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山地车(美利达牌公爵650型)盗走,后罗必聪联系被告人张世超,将该车放在张世超家,被告人张世超明知该车是罗必聪等人盗窃的车辆,仍介绍被告人李鹏飞低价购买。被告人李鹏飞明知该山地车是盗窃所得,仍低价予以收购。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2248元。现赃物无法追回。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世超、李鹏飞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世超、李鹏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9月初的一天中午11时许,罗必聪(1999年7月13日出生)将失主李冬冬停放在荥阳市索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东北角鸿祥德韵售楼部门口处的一辆山地车(捷安特ATXA690型)盗走,后联系被告人张世超收购。被告人张世超在知道该山地车是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介绍给被告人李鹏飞低价购买。被告人李鹏飞在知道该山地车是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予以低价收购。经鉴定,该被盗山地车价值1528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李冬冬。

2.2012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7时许,罗必聪、侯世龙(2000年3月25日出生)、张勋(1999年9月5日出生)三人将失主张延超停放在荥阳市演武路与广武路交叉口西500米路南九牧洁具商店门口处的一辆山地车(美利达牌公爵650型)盗走,后罗必聪联系被告人张世超,将该车放在张世超家煤棚中,被告人张世超在知道该车是盗窃车辆情况下予以窝藏,事后介绍被告人李鹏飞低价购买。被告人李鹏飞在知道该山地车是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予以低价收购。经鉴定,该山地车价值2248元。现赃物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超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介绍买卖,被告人李鹏飞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世超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五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鹏飞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  尹永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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