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裴仁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凤莲失踪一案
| 申请人裴仁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凤莲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56:03 |
|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光民初字第00017号 |
申请人裴仁全,男。 被申请人何凤莲,女。 申请人裴仁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凤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何凤莲,女,汉族,1985年10月27日,住光山县弦山街道办事处曾湾村光头湾组,身份证号码360730198510276328,是申请人儿媳。何凤莲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5月30日发出寻找何凤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何凤莲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裴仁全的儿媳何凤莲,于2009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经多方查找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要求宣告何凤莲失踪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何凤莲为失踪人; 二、指定裴仁全为失踪人何凤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国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 天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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