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国峰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公司)、原审被告任克俭、原审被告尚卫东、原审被告崔二卫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国峰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公司)、原审被告任克俭、原审被告尚卫东、原审被告崔二卫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5:58:4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788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国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要朋,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任克俭,男,汉族。 原审被告尚卫东,男,汉族。 原审被告崔二卫,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国峰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密市华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公司)、原审被告任克俭、原审被告尚卫东、原审被告崔二卫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国峰的委托代理人马要朋,被上诉人耐火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原审被告任克俭、原审被告尚卫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崔二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