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04:54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三终字第79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友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瑞,张翔,均为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章,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壮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星耀,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瑞,被上诉人李延章的委托代理人张星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李 黎 审 判 员 王胜利 代理审判员 李剑锋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