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文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李全文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17:11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中刑初字第8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全文,男,46岁。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2年5月30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被民警抓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松强,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寒冰,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文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全文及其辩护人赵松强、朱寒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份,被告人李全文谎称其在郑州市建委工作,建设厅建管处专批建筑资质的处长是其好友,能够帮助被害人贺某某通过建筑资质的审批,并需贺某某提供30万元的费用,骗得贺某某的信任。随后,贺某某于同年7月14日,在郑州市经一路与政四街附近的农业银行转账给李全文20万元;于同年8月3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与文化宫路附近的建设银行转账给李全文10万元。与此同时,被告人李全文谎称帮助贺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6号六冶大厦租办公室,骗得贺某某的信任。贺某某于同年8月18日在郑州市经一路与政四街附近的农业银行转账给李全文房租及押金款7.6万元,随后李全文将部分款项缴纳押金及房租,将剩余的3.4204万元据为己有。 二、2010年,被告人李全文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买到经济适用房,并于同年5月份带刘某某到郑州市西环路长江路附近的启福中华工地看房子,声称可以挑房,骗得刘某某的信任后,于2010年5月份,在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3号院2楼的“一加一文体艺术培训中心”,以首付款的名义收取刘某某10万元;于2011年9月16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六冶大厦308房间内,以购房款的名义收取刘某某10万元;随后,李全文又以购房好处费的名义收取了刘某某3000元。 三、2010年5月份,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安某某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安某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于同年5月份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与中原路附近的某花店内,收取安某某10万元购房定金及4万元购房好处费。 四、2010年,被告人李全文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徐兰香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徐兰香的信任。徐兰香于2010年8月30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与郑密路附近的中国银行,转账给李全文8万元购房定金。随后,李全文再次收取徐兰香2万元购房定金。 五、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李全文通过被害人尹某结识了被害人刘某,李全文谎称自己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刘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于2010年3月份,分别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与中原路附近的某花店及某澡堂内,收取刘某3万元购房好处费及10万元购房定金。 六、2010年1月份,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陈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于2010年3月29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淮小学附近的某补习学校内,收取陈某10万元首付款。 七、2010年6月份,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尹某买到便宜的房产,并带尹某前往郑州市黄河东路与107交叉口附近的某空地观看房产位置,骗得尹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于2010年12月份,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与中原路附近的某花店内,收取尹某10万元购房定金。 八、2011年,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张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于同年9月16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6号六冶大厦的办公室,收取张某4万元购房定金;张某于同年9月2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文化宫路附近的建设银行,转账给李全文6万元购房定金。 九、2010年3月份,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贾某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贾某的信任。随后,贾某于2010年12月13日,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与中原路交叉口附近的建设银行,转账给李全文7万元购房定金;于2011年3月25日10月,在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与陇海路附近的建设银行,转账给李全文2万元购房订金。 被告人李全文在收取了上述款项后逃匿至新疆。2012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新疆塔城额敏县将被告人李全文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全文的供述,被害人贺某某、刘某某、安某某、刘某、陈某、尹某、张某、贾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单某某、谷某某、张某某、安某、胡某、刘甲、王王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通话录音光盘,借条、收据、相关银行证据材料、证明、房屋登记簿、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年龄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全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全文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全文辩称:我的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是诈骗。其辩护人提出:第一起指控是民事委托代理纠纷,该起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认定;第二起指控的数额不是20.3万元,而是10.3万元;对于第三起指控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第四、五、七起为民事纠纷;第八、九起指控被告人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3月份,被害人刘某通过尹某结识了被告人李全文,李全文谎称自己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刘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于2010年3月份,分别在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与淮河路交叉口附近的某澡堂内收取刘某10万元购房定金;在工人路与中原路附近的某花店内收取刘某3万元购房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我想买一套经济适用房,通过朋友尹某认识李全文。2010年3月10日左右,尹某约李全文一起吃饭,期间李全文说啟福中华还有名额可以操作。我就相信了,吃过饭后我和尹某、李全文去澡堂洗澡,在澡堂里我把准备好的10万元钱给了李全文,当时没有给手续。过了十天左右,李全文说办好了,然后在尹某的花店里见面,李全文拿出一个收据,收据上写的是啟福置业有限公司,金额是10万元,交款人名字写的是李全文。李全文说是以他的名义要的,过段时间可以改名字。然后李全文把收据交给我,我就给了李全文3万元好处费。一直到2010年10月份,尹某说李全文让把收据条拿回去改名字,我就把收据条给了尹某。后来,尹某说他把条给李全文了。之后,我一直给尹某联系问收据条的事情,李全文说等着。在此之间我也给李全文打过一次电话,李全文说等等就改,然后就挂了电话。一直等到现在也没见收据条,房子也没办成。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老乡刘某想买的是位于西三环与长江路交叉口的啟福中华的房子,当时说好是刘某先准备好10万元钱作为定金交给开发商,开发商给刘某开具收据后,刘某给李全文3万元好处费。后来听尹某、刘某说,刘某按照李全文的要求,在澡堂把钱给了李全文,在花店里刘某又给了李全文3万块钱。 证人尹某的证言与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均相印证。 二、2010年1月份,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陈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于2010年3月29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桐淮小学附近的某补习学校内,收取陈某10万元首付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月我通过妹妹陈某某介绍认识了李全文,他自称在市建委上班,认识房地产开发商,可以买到经济适用房,我就让他帮忙。2010年3月份,李全文给陈某某说在秦岭路淮河路交叉口的凯田花园有房子,我看了看位置觉得挺好。2012年3月29日,我去李全文的办公室内给了他10万元首付款,当时李全文打了一张借条。之后他一直推托,电话要么不接要么打不通,联系不上人了。 2、借条,证实被告人李全文于2010年3月29日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全文“今借陈某壹拾万元整”。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2月份,我三姐陈某说想要房子,我就问李全文凯田花园能不能要一套?后李全文说凯田花园有两套,要的话两三天内准备10万元。陈某就准备了,李全文说这10万元钱交给他,他来操作。2010年3月29日,我和陈某在李全文在桐淮小学对面的学校二楼把10万元钱给了李全文,当时在场的还有贾某。李全文给陈某打了借条。钱交给李全文后,他就一直用各种理由推。 4、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在陈某某的花店里,陈某某说了她姐陈某通过李全文购买凯田花园经济适用房,说好了去交钱。随后我和陈某、陈某某就一块带着10万元现金去了李全文的办公室把钱给他了,李全文给陈某打了一张借条。 证人尹某的证言,亦能证实陈某找李全文买房子,把钱给李全文了,但没办好。 三、2010年5月份,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安某某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安某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与中原路附近的某花店内,先后收取安某某10万元购房定金及4万元购房好处费。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5月份,我通过朋友胡某、胡某通过陈某某介绍认识了李全文。我当时想买静香园的经济适用房,得到的回复是可以,需要交首付10万元,还要给李全文4万元好处费。2010年5月份的一天,我去了陈某某的花店,当时花店里还有安某、陈某某、尹某、李全文。见面后,李全文说他是市建委的,房子没问题,我就把10万元现金给了李全文,李全文打了欠条。几天后,我去陈某某的花店把4万元好处费也给了,当时把4万元钱和李全文给的欠条都给了陈某某,陈某某给了我一张收据。钱交过后的两年内,我不间断地给李全文打电话,李全文一直说让等。 2、收据一份,加盖有“河南和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载明“今收到安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系付静香园房款”。 3、证人陈某某、胡某、安某、尹某的证言均与安某某的陈述相印证,均证实安某某因买经济适用房向李全文交付10万元现金、4万元好处费的事实。陈某某确认安某某是通过其交给李全文4万元好处费的。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河南和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李全文等三人,企业状态为吊销。 四、2010年,被告人李全文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徐兰香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徐兰香的信任。徐兰香于2010年8月30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与郑密路附近的中国银行,转账给李全文8万元购房定金。随后,李全文再次收取徐兰香2万元购房定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因徐兰香在国外,我来替姐姐报案。2010年8月,我们通过贾某、陈某某认识了李全文。2010年8月30日上午,徐兰香、贾某和我的丈夫刘甲一起到李全文的办公室,他说可以办凯田花园的经济适用房。为此给了李全文10万元,之后李全文就说他在新疆,五一节以后他的电话一直关机,无法联系。 2、借条,证实李全文于2010年8月30日向徐兰香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李全文“借徐兰香现金壹拾万元整”。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伏牛路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徐兰香的银行卡于2010年8月30日向账号249404214628(李全文账号)转账8万元。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徐兰香通过李全文购买经济适用房,当时李全文承诺给徐兰香的经济适用房是位于秦岭路与淮河路交叉口的凯田花园,记得当时徐兰香是给了李全文2万元现金,其余8万元是通过中国银行转账。李全文收到徐兰香10万元后,也给徐兰香打了一张借条。一直到现在都没有见徐兰香买到凯田花园的房子。 证人刘甲、贾某的证言与之印证。刘甲还证实,当时徐兰香在银行给李全文的账户汇了一部分钱,后来徐兰香又去了李全文的办公室给了他一部分现金,这两项总数是10万块钱。 证人尹某的证言,亦能证实徐兰香曾找李全文买房子,钱给李全文了,但没办好。 五、2010年,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尹某买到便宜的房产,并带尹某前往郑州市黄河东路与107交叉口附近的某空地观看房产位置,骗得尹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于2010年12月份,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与中原路附近的某花店内,收取尹某10万元购房定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证实:李全文说他是建委的工作人员,可以买到便宜的房子。我老家的大姐想在郑州买便宜一点的房子,我就找了李全文。李全文带着我去黄河东路与107国道交叉口附近看了一片空地,说把钱给他由他来运作保证我能以成本价买到房子。2010年12月份,我和妻子陈某某、朋友刘某在工人路与中原路往南100米路东的市直花店内,我把10万元定金交给了李全文,他说要把钱交给开发商。之后李全文就说老总出差了、财务上忙、预售证没办下来等推托,后来又说把钱交了,到现在我们没见房子也没见钱。 2、借条,证实被告人李全文于2010年12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尹某现金壹拾万整”。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丈夫尹某的大姐想买商品房,是通过我找的李全文,购买的是东区的商品房。当时给了李全文10万块钱,李全文称这钱是交给开发商的房款,至今也没有见到开发商开具的收到房款的收据。 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尹某想通过李全文帮助他大姐买一套商品房,那天我正好在尹某的花店里,尹某给了李全文10万块现金,尹某说这钱是交给开发商的定金。 六、2010年,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贾某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贾某的信任。随后,贾某于2010年12月13日在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与中原路交叉口附近的建设银行转账给李全文购房定金7万元;于2011年3月25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与陇海路附近的建设银行给李全文的银行卡内存入购房定金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2月份左右我通过陈某某认识了一个叫李全文的人,他自称在市建委工作,通过关系能办理经济适用房。2010年11月份左右,李全文问我要不要秦岭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乾宏领秀空间开发的经济适用房,说那儿的负责人小顾还要找他办事,我就相信他了。李全文说要给开发商交10万元钱。2010年12月13日,我通过建设银行向李全文的银行卡上转账7万元;2011年3月25日,我又通过建设银行向李全文的银行卡上汇款2万元。之后我经常打电话问情况,李全文总是说马上开工。 2、借条,证实被告人李全文于2011年3月25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贾某现金壹拾万元整”。 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存款凭条,证实贾某分两次向李全文的银行卡上转账、存款共计9万元的事实。 4、被告人李全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贾某给我说过让我办经济适用房的事,我给她说的是乾宏领秀在秦岭路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我向贾某要了9万元钱,这些钱是分两次给我的,我用来做生意了,我给贾某说钱给了开发商。 七、2010年,被告人李全文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某买到经济适用房,并于同年5月份带刘某某到郑州市西环路长江路附近的啟福中华工地看房子,声称可以挑房,骗得刘某某的信任后,于2010年5月份,在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3号院2楼的“一加一文体艺术培训中心”,以首付款的名义收取刘某某10万元;于2011年9月16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六冶大厦308房间内,以购房款的名义收取刘某某10万元;2011年10月12日,刘某某向李全文的银行卡账户转账购房好处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我通过租房子认识了李全文,后来闲聊时李全文答应帮我买一套经济适用房。2010年5月左右,李全文带我到啟福中华的工地看房,说可以挑房子,2011年年底交房,让我给他10万元钱。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就在李全文办公室给了他10万元首付款。其中6万元是我老公崔涛找他同事熊书国借的,4万元是我办舞蹈班收的培训费。之后,李全文带我到售楼处看了户型图。直到2010年11、12月份,李全文才给我一张 10万元的收据,盖有啟福章,右上角有单某某的名字,户名是李全文,位置是3号楼10楼东户。之后李全文一直打电话让我交二次房款,我当时害怕被骗就到售楼部询问是否开始交纳二次房款,并问单某某在啟福里干什么工作,售楼处工作人员说是开始交了,单某某是啟福里面的高层领导。2011年9月16日,我就在李全文的办公室里给了他现金10万元。李全文说要给我改名字,我就把收据给了他。后来找不到李全文后,我听六冶办公楼里的物业管理人员说李全文带着老婆孩子回新疆了,我就意识到可能被骗了,又去啟福售楼部查啟福中华3号楼10楼东户的户主是谁,听工作人员说这个户主已经被李全文改名字了。后来就一直联系不上李全文。我的财产损失一共是20.3万元,那3千块钱是好处费。 2、证人崔涛的证言,证明我先后两次向我的同事熊书国借钱,第一次熊书国借给我6万元,第二次借给我10万元。第一次一共交给李全文10万元,其中包括我向熊书国借的6万元,另外4万元是想别的办法筹集的,当时交钱给李全文时,我因工作忙走不开,是刘某某一人去的。 3、证人单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部的工作人员。我侄子曾经买了啟福中原二期的房子,因为相不中,在李全文的介绍下,房子就转给了尹某。李全文没有购买啟福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子,2010年秋天到2011年上半年,李全文问我还有没有房子可以转手,我说没有。我没有向李全文收取过任何好处费。李全文曾经说他是建委的人。 4、借条,证实被告人李全文于2011年9月16日向刘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李全文“今借刘某某现金拾万元整”。 5、中国建设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证实2011年10月12日刘某某向李全文账户转账3000元。 八、2011年,被告人李全文谎称系郑州市建委的工作人员,能够帮助被害人张某买到经济适用房,骗得张某的信任。随后,李全文于2011年9月16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6号六冶大厦的办公室,收取张某4万元购房定金;张某于同年9月2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文化宫路附近的建设银行,给李全文的银行卡账户内存入购房定金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我在河南省索克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因工作关系认识了一个叫李全文的男子。他经常到我办公室聊天,说他在郑州市建委工作,跟建委的领导关系很好,我们物业部的人都相信他是建委的人。2011年3月份,我问过李全文有没有经济适用房,他带着我去西三环与长江路交叉口的“啟福中华”工地看了看,我觉得位置偏第二天就给他说不要了。过了几个月,我又问李全文有没有经济适用房。他说乾宏置业公司在淮河路秦岭路交叉口开发有乾宏领秀,老板和他很熟,还常求他办事,要套房是很简单的事,并让我准备交10万元的定金。我于2011年9月16日在办公室给了他4万元现金 ,他当时打了个10万元的借条。2011年9月21日,我将其余的6万元通过建设银行汇给了他,他承诺10月份给我换手续。可从那以后,他经常以各种理由推托换手续的事。直至年后,手续没换,人也联系不上了,打电话不接,人也不出现了。 2、证人王王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张某是同事。李全文说他手里有两个乾宏领秀开发的位于秦岭路与淮河路交叉口的经济适用房的名额,可以让给张某一个,需要给开发商交10万元定金。张某在物业部的办公室给了李全文4万元现金,李全文当时就给了张某一张10万块钱的借条,当时还和李全文开玩笑说不怕不给剩余的6万,李全文说没事。后来张某又给李全文汇了6万元。 3、借条,证实被告人李全文于2011年9月16日向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壹拾万元整”。 4、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实张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李全文的账号上存款6万元。 5、被告人李全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张某想要经济适用房给了我10万元,这些钱我用于做生意了,没有退。 九、2011年,被告人李全文谎称其在郑州市建委工作,建设厅建管处专批建筑资质的处长是其好友,能够帮助被害人贺某某通过建筑资质的审批,并需贺某某提供30万元的费用,骗得贺某某的信任。随后,贺某某于同年7月14日在郑州市经一路与政四街附近的农业银行转账给李全文20万元;于同年8月3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与文化宫路附近的建设银行向李全文的银行卡账户内存入10万元。 与此同时,被告人李全文以帮助贺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36号六冶大厦租办公室为由,骗得贺某某的信任。贺某某于同年8月18日在郑州市经一路与政四街附近的农业银行给李全文的银行卡账户内存入7.6万元,用于交纳房租及押金。随后李全文仅将部分款项交纳房租及押金,将剩余的3.4204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实:2011年5月份我通过表妹贾某认识了李全文。李全文自称在郑州市建委上班,分管建筑资质办理,可以给我办这事,而且建设厅建管处专批建筑资质的处长是他的好友。我见李全文经常出入建委就相信了。2011年7月份,李全文说办理建筑二级资质需要30万元,两个月内办好。如果办不好,全额退款。我先后于2011年7月14日、8月3日通过银行给李全文汇款计30万元。 我当时办公司要有办公的地方,李全文说他可以在六冶大楼帮忙租办公用房,说别人在六冶大楼租个140多平方米的房子年租金需要9万以上,他认识六冶大楼物业的老总,可以租得便宜,7万租金就行了。我相信了他,于2011年8月18日通过银行给李全文汇款7.6万元,其中7万是租金,6千是办公室内设施的押金。过了几天,我就搬到六冶大楼709和711房间。一年的房租就是从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但2012年2、3月份,索克发展大厦的物业工作人员张某找我要房租,我才知道房子只交纳了半年多一点的租赁费,后来我就把剩下的租赁费交了,张某给了我一张6千块钱的押金条。 给李全文的30万元是用来办建筑资质的钱,李全文一直找各种理由拖延时间,没办下来,后来给李全文打电话,李全文也不接,找不到他了。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郑州市建设委员会企管办工作。办理建筑资质的流程很复杂,先是在办事大厅申报,上报办公室,然后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后报监管处,监管处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后再报主管主任,还得上报省建设厅等一系列手续。郑州市建委没有审批权。程序很复杂,还需要集体研究,所以这个资质不是哪一个人就能办成的,必须要有完善的符合规定的手续。李全文没有向我提过任何关于办理资质的事情。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河南省索克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淮河路36号索克发展大厦1到8楼之间的房屋租赁工作。2011年9月份,李全文说他新注册了一家公司,名字叫河南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了索克发展大厦709、711房间,这两个房子李全文一共交过三次钱,前两次分别交了15398元,第三次因为他长时间不给房租,我一直追着他要,他才给我5千块钱汇款,李全文还交了6千块钱押金。后来我才知道公司是贺某某的,贺某某把欠下的房租补交上去了。李全文在六冶大厦租房时没有享受优惠政策,跟其他人一样,都是按每平方米1.2元的租金标准算的。并提供有收据与之印证。 4、银行卡存取款单据三份,证实被害人贺某某分三次给被告人李全文的银行卡存款、转款共计37.6万元的事实。 5、被告人李全文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1年8月,我给老贺说可以给他办建筑资质,老贺分两次给了我30万元。我给老贺说我认识建委企业管理办公室的人。我给他把工商局、税务局等手续办好了。2011年8月份,郑州整顿建筑市场,建筑资质都不能办了,我没有将此事告诉老贺,说等等再办。 老贺办公司需要办公地点,我找了在郑州六治对外出租写字楼物业部工作的张某。老贺给了我7.6万元,其中7万元是一年的房租,6千元是押金。我先交了一部分,把剩余的钱使用了。 此外,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以下综合证据: 1、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人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全文不是该单位的职工。 2、辨认笔录,证实了在民警的组织下,被害人张某、贾某、贺某某、尹某、安某某分别辨认出了被告人李全文。 3、证人谷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秦岭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地块是我们公司2006年征的。由于市场的原因,该地块一直未开发,而且开始征地的想法是作为商品房开发。到2012年3月份,公司才想把这块地开发经济适用房。现在这块地还未动工。我不认识李全文。 证人张铁良的证言证实:我是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我不认识李全文。 河南乾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我公司在秦岭路与淮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建设项目一事,该项目原计划为建设商品房,后因客观原因,我公司于2012年计划将该项目变为经济适用房,现该项目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至今我公司未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该项目的任何费用。 4、郑州市房产档案馆证明,经在郑州市房产信息系统查询,李全文在郑州市市区内(不含郑州高新区)无登记信息。 5、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全文的个人基本情况。 6、到案经过,证实民警于2012年5月30日在新疆塔城额敏县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李全文抓获。 7、本院(2003)中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及河南省内黄监狱刑罚执行科出具的罪犯服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全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刑罚以及刑满释放的时间。 以上证据亦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129.720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全文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一起指控系民事委托代理纠纷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全文在明知自己不能办理建筑资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贺某某的钱财;在帮助贺某某租房过程中虚构享受租金优惠的事实,骗取贺某某钱财;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一起指控部分事实不清,不应认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文办理河南润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是为其实施诈骗行为服务的,上述证件的办理费用无论是否查清,均不应从指控数额中扣除,不影响指控的成立,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第二起指控的数额不是20.3万元,而是10.3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害人刘某某于2010年5月份,在郑州市中原区文化宫路3号院2楼的“一加一文体艺术培训中心”,以首付款的名义交给李全文10万元的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崔涛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此起指控数额应认定为20.3万元。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李全文当庭提出的其行为系民间借贷而非诈骗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其他相关指控证据不足,或系民事纠纷的意见,本院审查后认为,李全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安某某、徐兰香、刘某、陈某、尹某、张某、贾某等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相关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故对上述辩解与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被告人李全文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在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李全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诈骗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2、李全文实施诈骗犯罪多起,可从重处罚;3、李全文在多起诈骗犯罪中冒充郑州市建委工作人员行骗,可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全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人民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2026年5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吕 华 红 人民陪审员 付 承 山 人民陪审员 黄 瑞 珍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晓 阳 王 晓 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