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卫萍与杨桂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曹卫萍与杨桂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25:40 |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388号 |
原告曹卫萍,女,汉族,41岁。 被告杨桂有,曾用名杨贵有,男,汉族,46岁。 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卫萍与被告杨桂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 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卫萍,被告杨桂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老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卫萍诉称,200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8月3日在河南省社旗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2006年2月10日生育一女杨XX。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便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拨打110报警,经民警调解无效。两人分居两年之久,女儿的治病、上学全靠原告负担。2012年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2012年10月15日法院作出了(2012)中民一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告曹卫萍和被告杨桂有离婚。从此以后,被告依然不履行其义务,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无法继续。故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杨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婚后共建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依据【郑郑文(2009)1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被告部分补偿;4、所欠债务共同承担;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桂有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8月3日在河南省社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一女杨XX(2006年2月10日生)。近年来,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2)中民一初字第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曹卫萍与杨桂有离婚。2013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多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诉讼中,原告亦未向本院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只要今后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处理家庭事务,夫妻和好有望。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曹卫萍与被告杨桂有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王 斌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