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新建诉被告张秦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张新建诉被告张秦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29:04 |
|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息民初字第327号 |
原告张新建,男,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被告张秦秦,女,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原告张新建诉被告张秦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秦秦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新建诉称:我与被告张秦秦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9月28日在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草率结婚。2012年2月27日被告让我陪她到息县妇幼保健医院看病,中途被告让我给她买东西,等我买完东西到医院时,被告已不知去向,至今了无音讯。被告婚后不久就离家出走,根本不是想和我结婚过日子。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秦秦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新建与被告张秦秦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28日在息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2012年2月27日被告让原告陪其到息县妇幼保健医院看病,中途,被告让原告给她买东西,等原告买完东西到医院时,被告已不知去向,至今杳无音讯。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证实与被告夫妻感情不和。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即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维持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但原告婚后不久便离家出走,至今了无音讯,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故夫妻共同财产问题不予处理,暂维持现状。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新建与被告张秦秦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飞 审 判 员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黄世勤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浩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