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29:34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57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叶(别名陈黎),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于9月2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曲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被告人陈叶在商丘市梁园区市场街东南新区1号大量销售假冒伪劣“安踏”等知名品牌服装,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收缴假冒伪劣“安踏”等知名品牌服装2000件,价值人民币109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卢XX、郭X、赵XX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销售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叶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部分犯罪系未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另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周献忠 审 判 员 王兴明
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