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芳犯盗窃罪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芳犯盗窃罪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31:28 |
| 梁园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49号 |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小芳,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小芳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小芳及辩护人王思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6日5时许,被告人丁小芳在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医院住院部三楼陪护时,趁被害人熟睡之机,将杨X1部价值人民币2950元“苹果”牌手机盗走。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丁小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丁小芳盗窃数额刚达到追诉标准,赃物全部退回,认罪、悔罪,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丁小芳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小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小芳供述,被害人杨X陈述,赃物拍照,视听资料,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有关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小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小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丁小芳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丁小芳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小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丁小芳的刑期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8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玉欣 审 判 员 周献忠 审 判 员 王兴明
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晓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