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登封市君召新希望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春信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村民委员会、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第一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上诉人登封市君召新希望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春信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村民委员会、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第一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30:38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二终字第679号 |
抗诉机关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君召新希望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环,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哲利、张炳彪,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春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红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丙坤,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晓锋,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乔顺道,该乡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智伟,该乡政府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李朝明,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第一村民组。 委托代理人许进锋,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第一村民组群众代表签字同意。 委托代理人吴晓,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第一村民组群众委托。 上诉人登封市君召新希望学校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春信商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村民委员会、登封市君召乡南洼村第一村民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1)登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登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登封市君召新希望学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建亭 审 判 员 宋江涛 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姬会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