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利霞诉乔北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2016-07-11 02:13
唐利霞诉乔北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9-18 16:32:4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新民初字第985号

    原告唐利霞,女,1976年11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北海,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

    原告唐利霞诉被告乔北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利霞及委托代理人肖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北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利霞诉称,乔北海与唐利霞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年11月在观音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0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乔某某。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现双方分居已近两年,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有名无实。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被告乔北海辩称,不同意和唐利霞离婚,双方感情很好。另外,孩子该上高中了,学习很重要,要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经审理查明,乔北海与唐利霞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11月12日在新郑市观音寺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7年10月31日生育一子,取名乔某某。唐利霞于2012年初起诉同乔北海离婚,后于2012年3月9日撤回起诉。现唐利霞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诸本院。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结婚登记申请表、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乔北海与唐利霞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结婚证,双方系合法夫妻。唐利霞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同乔北海离婚,乔北海对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不予认可。双方只要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互谅互让、互敬互爱,遇事多加沟通,其夫妻感情是能够维持和增长的。综上所述,唐利霞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唐利霞与被告乔北海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利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河淼

                        审  判  员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杨玉全

                     

                        二Ο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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