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亮与李二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李保亮与李二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50:31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民初字第19号 |
原告李保亮,男。 委托代理人李建业 委托代理人纪照红 被告李二慧,女。 委托代理人李建松,男。 原告李保亮诉被告李二慧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保亮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业、纪照红,被告李二慧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7000元。后被告不与原告结婚,亦不退还彩礼,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彩礼17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未收到原告彩礼。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申请证人李红丽出庭作证,证明主要内容为:2011年2月,原、被告经李红丽介绍相识,后在原告家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父亲李建业给付被告现金17000元,寓意“万里挑妻”,被告没有给付原告钱物。之后,原、被告及其亲属前往饭店吃饭。后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原因不清楚。 原告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人李红丽所讲没有异议。 被告对以上证据质证意见为:认为证人所讲不属实。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1年2月,原告李保亮与被告李二慧经李红丽介绍相识。之后,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原告方给付被告彩礼17000元。后原、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无果,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7000元,有证人李红丽当庭证言为凭,应予认定。由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付被告彩礼,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根据本案情况,本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二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保亮彩礼一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保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二百二十五元,原告李保亮负担九十三元,被告李二慧负担一百三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侯延晖 审 判 员 鲁曌霞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 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