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纪与赵星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马明纪与赵星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51:22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民初字第55号 |
原告马明纪,男。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 被告赵星星,女。 委托代理人刘超。 原告马明纪诉被告赵星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明纪及其委托代理人阴增华、被告赵星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8年结婚。婚后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11年离家出走,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2012年夏天双方因家务琐事生气后,原告打骂被告,被告回娘家居住。原告诉称被告有外遇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明纪与被告赵星星于2006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1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了结婚仪式, 2008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08年12月31日生一男孩,取名马弋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 2013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证据不足,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马明纪与被告赵星星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长 李书伟 人民陪审员 李金顺 人民陪审员 李福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帅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