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青海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 上诉人周青海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6:56:32 |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郑民二终字第73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青海,男,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朋,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书杰,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周青海因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2)登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青海的委托代理人史克丽,被上诉人周玉朋的委托代理人陈书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2)登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青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王建亭 审 判 员扈孝勇 代理审判员曹逢春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黄宝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