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封新亮诉被告杨玲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封新亮诉被告杨玲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01:27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临民固初字第134号 |
原告:封新亮,男。 委托代理人:孙光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玲侠,女。 原告封新亮诉被告杨玲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颍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封新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光辉、被告杨玲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封新亮诉称:我和被告杨玲侠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刚开始有孩子的维系,双方感情尚可,后来双方因性格不合逐渐产生矛盾,并于2011年办理了离婚手续,后来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成长,又于2013年2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复婚半年来两人经常吵架怄气,已经没有和好并共同生活的可能。现在我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杨玲侠辩称:我和被告感情一直很好,我们并不是因为性格不合才生气的,而是因为有第三者的存在。如果孩子都归我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支付的话,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封新亮和被告杨玲侠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3年12月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腊月二十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年底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2013年2月22日办理复婚手续。2005年农历九月二十五生育一子,取名封某某;2010年农历正月初十生育一女,取名封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后来因家务琐事及彼此间的一些误会生气争吵。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原告封新亮诉称其与被告杨玲侠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对此,被告杨玲侠并不予认可,而是主张其与原告的感情非常好,只是因为后来第三者的出现才导致双方之间产生矛盾,但被告也并没有向法庭提交第三者存在的证据,故本院对此依法不予认定。原、被告在2011年协议离婚后又于2013年复婚,证明了原、被告感情基础还是不错的。故,为维护其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给孩子们一个温暖又完整的家,对原告封新亮要求与被告杨玲侠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封新亮与被告杨玲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封新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颍华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美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