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桑看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被告人桑看远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11:05 |
| 襄城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襄刑初字第134号 |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桑看远,男,生于1986年8月16日,汉族。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看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看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5日5时许,被告人桑看远驾驶豫K67277号自卸货车沿洛界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县境内273KM+820M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由高军现驾驶的豫D26895/6258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军现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桑看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桑看远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桑看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5日5时许,被告人桑看远驾驶豫K67277号自卸货车沿洛界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襄城县境内273KM+820M路段处时,与对向行驶由高军现驾驶的豫D26895/6258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高军现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桑看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及诉讼中,桑看远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桑看远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看远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桑XX、王XX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看远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己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桑看远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予以支持。桑看远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桑看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志 坚 审 判 员 曹 惠 霞 审 判 员 王 晓 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武 志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