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荆小辉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原告荆小辉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09:35 |
| 灵宝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灵民二初字第193号 |
原告荆小辉,男,1981年7月8日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市茅津路与崤山路交叉路口东南。 负责人魏振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哲,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荆小辉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三门峡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贯斗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6日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小辉,被告三门峡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31日20时10分,我驾驶豫MB5836号汽车由东向西行驶在灵宝市开元大道上,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焦妞驾驶的豫MNB569号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我与焦妞互碰互赔。焦妞驾驶的豫MNB569号摩托车在被告三门峡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要求被告三门峡保险公司赔偿我的经济损失1500元,鉴定费100元。 被告辩称:侵权人系未成年人,没有驾驶资格,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身份证;2、事故责任认定书;3、评估结论报告书;4、评估费票据。 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有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一致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3月31日20时10分,原告驾驶豫MB5836号汽车由东向西行至灵宝市开元大道南田路口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焦妞驾驶的豫MNB569号摩托车相撞,造成焦妞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灵宝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荆小辉负事故主要责任;焦妞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的车损经灵宝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1500元,原告花去评估费100元。焦妞驾驶的豫MNB569号摩托车属于自己所有,在被告三门峡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一份。因为原告的车损没有得到赔偿,引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没有进行。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焦妞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驾驶机动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负事故次要责任,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由于事故车辆在被告三门峡保险公司入有交强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焦妞系未成年人不具有驾车资格,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荆小辉车损1500元,评估费100元,共1600元。限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彭贯斗
二○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宇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