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马淑红因与被申请人侯玉香、王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申请再审人马淑红因与被申请人侯玉香、王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11:24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再终字第18号 |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淑红,女,汉族,1970年10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全爱,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延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侯玉香,女,汉族,1970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国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清锋,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王建军,男,汉族,1968年12月4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马淑红因与被申请人侯玉香、王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许民三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13)许民申字第16号民事裁定再审该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马淑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全爱、胡延辉,被申请人侯玉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国玺、马清锋,被申请人王建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许民三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l2)魏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延波 审 判 员 王保垠 审 判 员 朱雅乐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盈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