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吕新鹏因与被上诉人曾娜、原审被告孙慈波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 上诉人吕新鹏因与被上诉人曾娜、原审被告孙慈波健康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24:46 |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洛民终字第第150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新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娜。 原审被告:孙慈波。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吕新鹏因与被上诉人曾娜、原审被告孙慈波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吕新鹏、原审被告孙慈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氨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吕新鹏负担。
审 判 长 李 太 山 审 判 员 裴 文 娟 审 判 员 赵 国 欣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秋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