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帅与赵长法、赵玉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赵帅与赵长法、赵玉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25:11 |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荥民二初字第652号 |
原告赵帅,男,1990年6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冬花,女,1957年10月28日生。 被告赵长法,男,1964年4月3日生。 被告赵玉霞,女,1963年2月22日生。 原告赵帅诉被告赵长法、赵玉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帅于2013年6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帅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冬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长法、赵玉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长法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于2013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24000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3年5月1日还款10000元,于2013年10月1日还款10000元,2013年阴历年还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9000元。 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2013年2月23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赵长法欠原告款24000元,应于2013年5月1日偿还10000元。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3年,被告赵长法欠原告父亲赵培佑款39500元,赵长法向赵培佑出具有欠条一张。2009年3月15日,赵培佑因交通事故死亡,此后原告赵帅及其母亲肖冬花不断向二被告追要此款。2013年2月23日经中间人协调,被告赵长法向原告赵帅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赵帅现金贰万肆仟元(24000元),五月一号还壹万,十月一号还壹万,阴历年还肆仟”。2013年5月被告赵长法向原告还款1000元。 另查明,被告赵长法与被告赵玉霞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赵长法欠原告款24000元,有被告赵长法出具的欠条为凭,被告赵长法承诺于2013年5月1日还款10000元,2013年5月被告赵长法还款1000元后,剩余9000元一直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赵长法支付欠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玉霞与被告赵长法系夫妻关系,对以上债务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长法、赵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帅人民币九千元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赵长法、赵玉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审 判 员 赵新彩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