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春凤诉被告尚颍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原告孟春凤诉被告尚颍才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18 17:32:47 |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临民固初字第41号 |
原告:孟春凤,女。 被告:尚颍才,男。 原告孟春凤诉被告尚颍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春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颍才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春凤诉称:我和被告尚颍才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5年4月2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被告对我经常实施家庭暴力, 2012年我曾经起诉离婚,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民固初字第105号判决,判令不准离婚。现在我们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已无共同生活下去的可能,我希望早日解脱精神痛苦。请求贵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婚生女由我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被告尚颍才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孟春凤和被告尚颍才于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4月26日在临颍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尚某某,2005年11月22日出生,现在随其祖父母生活;长女尚某某,2007年11月14日出生,现在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并相互扶持。而本案中原、被告却长期彼此互不关心,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外出务工,长时间对家庭及其子女不管不问,未尽到作为父亲和丈夫的职责。在本院对被告父亲的调查笔录中,被告父亲尚勤彬称被告也同意离婚,且被告尚颍才经本院合法传唤后仍不到庭应诉,由此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于原告孟春凤要求与被告尚颍才离婚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尚颍才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等均无法查明,故本院对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抚养问题暂不予处理,待被告有下落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孟春凤和被告尚颍才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孟春凤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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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颍华 审 判 员 王青民 人民陪审员 王向峰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美丽 |